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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7日 星期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刑法


前言


立法根據基於「天子定讞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刑法」在台灣地區的法律權力位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之下,為台灣地區第二部不可僭越且明文規定的道德觀法律,在台灣地區生活的全世界所有人都需遵守。


第一部分 基本判斷


第1條

有犯罪者,無論身分為何,精神心智身體是否健康,只要犯罪,一律受罰。


第2條

1.九歲以下孩童之犯罪行為,不罰,但父母需受減半刑責處罰。

2.九歲以上、未滿十五歲人之犯罪行為,減半刑責,父母連帶處罰。

3.滿八十五歲人之犯罪行為,減半刑責處罰。


第3條

各行各業工作者執行主管命令之犯罪行為,主管與犯罪者皆需受刑責處罰,


第4條

1.身分為官員、軍人之犯罪行為,加三倍刑責處罰。

2.身分為公務員、教育人員、警察、消防員之犯罪行為,加倍刑責處罰。


第5條

精神心智身體不健康者之犯罪行為,當作正常人刑責處罰。


第6條

1.對於不法侵害,而出於保護、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犯罪行為,不罰。

2.但防衛行為致人於死者之犯罪行為,減半刑責處罰。


第7條

1.對於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犯罪行為,不罰。

2.但避難行為致人於死者之犯罪行為,減半刑責處罰。


第8條

有犯罪過釋放後又再犯之累犯者之犯罪行為,加倍刑責處罰。

第9條

一次犯下多種罪之犯罪行為,刑責累計處罰。


第10條

1.無緩刑,無假釋,犯罪追溯期終身有效。

2.被執法者槍決、槍斃,即為犯罪者的死刑方式。

3.被執法者抄家,即為沒收犯罪者所有資產、財產,全部充公。

4.被執法者開除,即為解除犯罪者工作職位。

5.被執法者追討薪資,即為追回犯罪者犯罪期間內所得薪資。


第二部份 犯罪類型


第一章 內亂罪


第11條

意圖破壞台灣地區,竊據台灣地區,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台灣地區憲法,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首謀者、共謀者、陰謀者、預謀者、犯罪者與未遂犯皆抄家槍決。


第二 章 外患罪


第12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台灣地區開戰端者,首謀者、共謀者、陰謀者、預謀者、犯罪者與未遂犯皆抄家槍決。


第13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台灣地區屬於該國或他國者,首謀者、共謀者、陰謀者、預謀者、犯罪者與未遂犯皆抄家槍決。


第14條

台灣地區最高領導人與執政團體在面對他國敵軍入侵時不投降者,抄家槍決。


第15條

台灣地區最高領導人與執政團體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台灣地區與中國政府,抄家槍決。


第16條

為敵國之間諜與臥底,抄家槍決。

第三 章 勾結外國罪


第17條

台灣地區最高領導人與執政團體若有送錢給他國或他國人民,抄家槍決。


第四 章 瀆職罪


第18條

「官員、廣義公務員、軍公教警消」推卸責任、沒效率工作或不工作,開除與追討薪資或判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9條

「官員、廣義公務員、軍公教警消」有官商勾結、貪汙、涉貪、收賄或賄賂人,抄家槍決。


第20條

有審判職務之「官員、廣義公務員、軍公教警消」,若有枉法、亂給判決、故意不起訴,開除、追討薪資、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抄家槍決。


第21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官員、廣義公務員、軍公教警消」,若有發生下列行為,開除、追討薪資、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抄家槍決。 

1. 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2. 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3. 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第22條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官員、廣義公務員、軍公教警消」,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開除、追討薪資、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抄家槍決。

 

第23條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官員、廣義公務員、軍公教警消」,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開除、追討薪資、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抄家槍決。


第24條

「官員、廣義公務員、軍公教警消」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開除、追討薪資、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抄家槍決。

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


第25條

有人民使用武力、暴力攻擊「官員、廣義公務員、軍公教警消」,判半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第26條

以詐術、話術、騙術、妖術、幻術、催眠術、洗腦術、強暴脅迫、恐嚇、賄賂…等不正當方式,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或投票權者,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第27條

以詐術、話術、騙術、妖術、幻術、催眠術、洗腦術、強暴脅迫、恐嚇…等方式煽惑他人集會造反或鼓吹他人侵害他人或破壞他物者,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八章 脫逃罪


第28條

1.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加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幫助脫逃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第29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


第30條

製造非事實證據者,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1條

誣賴他人犯罪者,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


第32條

1.破壞公共事物或造成公共空間危險者,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喝酒後開車、騎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造成他人受傷或他物毀損,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十二章 偽造貨幣罪


第33條

製造假鈔、假貨幣,處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十三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34條

製造有錢財價值之假物品,有買賣行為,處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


第35條

使用非正確度量衡測量物品,導致交易價值不正確,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36條

製造非事實文件、非本人真實持有之文件,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37條

以詐術、話術、騙術、妖術、幻術、催眠術、洗腦術、強暴脅迫、恐嚇、使用藥物…等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男性犯罪者需物理閹割。


第38條

1.十五歲以上男女對未滿十五歲之男女性交者,處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男性犯罪者需物理閹割。

2.若犯罪者未滿十五歲,減半刑責,父母連帶減半刑責處罰,男性不需閹割。

第39條

亂倫者,包含不分年齡的師生戀,處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男性犯罪者需物理閹割。


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


第40條

以詐術、話術、騙術、妖術、幻術、催眠術、洗腦術、強暴脅迫、恐嚇、使用藥物…等其他方法使他人與他人性交者,甚至有買賣營利等錢財交易行為,處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41條

散播非本人意願之他人性影片、性照片、性圖片…等與性相關之實物文件或電子檔案,處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42條

有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43條

1.外遇者,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被外遇者之元配,若請求離婚,外遇者淨身出戶。


第44條

誘拐未滿十五歲人脫離家庭或脫離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誘拐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第45條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第46條

1.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47條

發掘墳墓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十九章 妨害農工商罪


第48條

意圖賺取暴利,囤積民生物品,故意拱價不降價,販售物品價格大於總成本三倍以上,惡意炒作商品價格,處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十章 毒品罪


第49條

製造、持有、種植、販賣、運輸、吸食…等跟毒品相關行為,處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


第50條

超過四人之聚賭,以及超過三百元之賭博行為,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


第51條

故意殺人者,主謀、共謀、策謀與殺人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第52條

非故意殺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


第53條

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


第54條

遺棄無法自行照顧自己之人,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第55條

以詐術、話術、騙術、妖術、幻術、催眠術、洗腦術、強暴脅迫、恐嚇、使用藥物…等其他方法使他人為奴隸或使他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用以限制他人自由,處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56條

1.公然侮辱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若公然汙辱人者,可證明自己所言是事實,不罰;若被公然污辱人者,舉不出事實來證明自己確實沒有問題,也不罰。

3.官員、政治人物、政客、公眾人物被公然污辱,不罰。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第57條

非經本人同意,私自探取他人秘密、隱私、個人資料、文件、檔案…等屬於個人資訊的竊取行為,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十八章之一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第58條

非經本人同意,私自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


第59條

非經本人同意,私自獲取他人任何資產、動產、不動產、財產者,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60條

非經本人同意,故意以暴力方式獲取他人任何資產、動產、不動產、財產者,處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第61條

有經過本人同意,當獲取他人任何資產、動產、不動產、財產後,卻不願意歸還者,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十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62條

當立下承諾後,說話不算話、言而無信,為了自己個人或自己團體利益出賣他人者,處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十三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第63條

以詐術、話術、騙術、妖術、幻術、催眠術、洗腦術、強暴脅迫、恐嚇、使用藥物…等其他方法意圖勒贖他人而擄人者,處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


第64條

非自己透過勞力、資產、財產獲取的物品,且非自己所擁有的物品,不主動交由警察而故意佔有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壞罪


第65條

故意毀棄、損壞他人物品使他人無法使用,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66條

故意侵入他人電腦,或知道他人帳號密碼後,非經本人同意,無故登入他人電腦或網路帳號者,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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