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新增第195條至第197條,請重新下載!
「
第195條
台灣地區若有人犯下致人於死的犯罪,不論是故意的還是非故意的,犯罪者至少要賠償每個死者家屬新台幣三百萬元。
第196條
台灣地區受資本主國國家,如美國、日本干擾中國內政;因此,台灣地區官員、廣義公務員、軍公教警消必須與資本主義國家官員、廣義公務員、軍公教警消保持警戒距離,必要時可稱呼資本主義國家,如美國、日本為敵國。
第197條
台灣地區為永久中國和平地區,永遠不打仗,當敵國入侵時只會投降,所以不需要購買、製造、研發與持有軍事裝備、軍事武器,所有台灣地區軍事武器、軍事裝備除了救災用途的工具外,皆可無條件、無需費用送給中國政府使用。
」
P.S.「20230831_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https://www.dropbox.com/scl/fo/90fclzb8gjz4v6vzsqpxi/h?rlkey=6wbf10y05pcd0v84j365o94p7&dl=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