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新增第十五章與新增第176條至第180條規定,如下
『
第 十五 章 憲法之其他大方向規定
第 176 條
台灣地區首都定都於台灣省新北市。
第 177 條
台灣地區官員、廣義公務員、軍公教警消毋須外出工作者,可在自家上班。
第178條
台灣地區大學聯考定為每年七月的第一周星期六、星期日及隔周星期一。
第179條
台灣地區最高領導人與執政團隊就職日定為更替官員年的九月二十日。
第180條
台灣地區慶祝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慶祝日相同,定為每年的十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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