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新增第181條至第188條,請重新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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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條
台灣地區同性戀者與自己父母或監護人需接受心理治療,不允許同性戀結婚。
第182條
台灣地區大學以上老師,含補教業,每年必須參加大學聯考,第一類組社會組考「國文、英文、數學、歷史、地理、公民與社會」,第二類組理工組考「國文、英文、數學、物理、化學」,第三、四類組醫農組考「國文、英文、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如果各單科考試分數不在全體考生各單科分數前一成的老師不得在台灣地區教書。
第183條
台灣地區高中、國中、國小老師,含安親班、補教業,每年必須參加高中聯考,考「國文、英文、數學、自然、社會」,如果各單科考試分數不在全體考生各單科分數前一成的人不得在台灣地區教書。
第184條
台灣地區軍人總人數至少三千人,可依救災需求增加人數,不得超過九千人。
第185條
台灣地區各行各業每周至少休息兩天,非工作者本人同意,每天工作時間含休息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第186條
台灣地區官員、廣義公務員、軍公教薪資規定,已經另外規定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台灣政府軍公教薪資規定」。
第187條
台灣地區賣房的房屋總價格不得超過新台幣三百萬元。
第188條
台灣地區店面租金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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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20230830_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https://www.dropbox.com/scl/fo/90fclzb8gjz4v6vzsqpxi/h?rlkey=6wbf10y05pcd0v84j365o94p7&dl=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