爛草莓!
頂級爸寶、媽寶
沒多久就會倒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新增第321條至第323條,請重新下載!
『
第321條
台灣地區任何考試徵選錄取資格,全世界所有人只需參與考試後,考試分數達標者皆有資格被錄取;若為台灣地區任何選舉參與資格,只有台灣地區人有資格「被選舉、選舉、投票」,兩國國籍以上者無資格「被選舉、選舉、投票」。
第322條
有犯罪過非良民者,無資格參與考試徵選,也無資格「被選舉、選舉、投票」。
第323條
台灣地區國庫未經立法院審核通過後的預算皆不可撥款,不可編列特別預算。
』
P.S.「20231012_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https://www.dropbox.com/scl/fo/90fclzb8gjz4v6vzsqpxi/h?rlkey=6wbf10y05pcd0v84j365o94p7&dl=0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新增第304條與第305條,請重新下載!
「
第304條
具有領取公務員退休金、勞工退休金、老農年金資格的台灣地區人,若同時具備領取這三種退休金、年金的資格,只能選擇其中之一種退休金、年金領取。
第305條
若同時不具有公務員退休金、勞工退休金、老農年金資格的台灣地區人,滿六十歲後,若自身資產少於三百萬元新台幣,每月給予國民年金九千元新台幣。
」
P.S.「20231009_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https://www.dropbox.com/scl/fo/90fclzb8gjz4v6vzsqpxi/h?rlkey=6wbf10y05pcd0v84j365o94p7&dl=0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刑法」新增第九十三章與第128條,請重新下載!
「
第九十三章 公僕資格不符合罪
第128條
同憲法第297條,未取得台灣地區各種具有公務員身分的考試分數錄取資格而任職具有公務員身分的人,開除、追討薪資或處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P.S.「20231008_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刑法」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https://www.dropbox.com/scl/fo/90fclzb8gjz4v6vzsqpxi/h?rlkey=6wbf10y05pcd0v84j365o94p7&dl=0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新增第297條,請重新下載!
「
第297條
在台灣地區任職任何具有公務員身分的工作,包含任職各種公家機關、國營企業、泛公股企業的「官員、廣義公務員、軍公教警消」,皆需通過台灣地區各種合法徵選考試後,取得合格分數後才能錄取,若無透過台灣地區合法考試而任職具有公務員身分的工作,屬於違法犯罪行為,需受台灣地區各種法律懲罰。
」
P.S.「20231008_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https://www.dropbox.com/scl/fo/90fclzb8gjz4v6vzsqpxi/h?rlkey=6wbf10y05pcd0v84j365o94p7&dl=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