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再新增第189條至第192條,請重新下載!
「
第189條
台灣地區人民犯罪時,官員、廣義公務員、軍公教警消可依法處罰、逮捕、拘禁犯罪人民,但不可以提告人民。
第190條
台灣地區人民可向人民法院提告違法犯罪的人民、官員、廣義公務員、軍公教警消,也可向監察院檢舉違法犯罪的官員、廣義公務員、軍公教警消。
第191條
台灣地區官員、廣義公務員、軍公教警消若想檢舉違法犯罪的官員、廣義公務員、軍公教警消,需透過監察院。
第192條
台灣地區官員、廣義公務員、軍公教警消若有提告人民,直接駁回;若檢舉官員、廣義公務員、軍公教警消遞狀遞錯到人民法院,請人民法院主動遞給司法院,再由司法院主動遞給監察院處理。
」
而原本第186條少了警消兩個字,我補上去了!
P.S.1「20230830_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https://www.dropbox.com/scl/fo/90fclzb8gjz4v6vzsqpxi/h?rlkey=6wbf10y05pcd0v84j365o94p7&dl=0
P.S. 今後若我有發布法條的時間
我都會選在休息時再做新增或修改
這樣我才能充分思考,先告知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