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刑法增加第三十七章、第67條、第三十八章、第68條,請重新下載!
「
第三十七章 霸凌罪
第67條
權勢地位明顯高於他人,卻透過自身權勢地位要求他人執行會令他人產生不愉快、不舒服、反感甚至會傷害自己或他人的舉動,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十八章 開車騎車撞人罪
第68條
1.無喝酒開車、騎車撞人,若有人受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不論有無喝酒開車致人於死,依故意殺人罪處理。
」
P.S.「20230829_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刑法」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https://www.dropbox.com/scl/fo/90fclzb8gjz4v6vzsqpxi/h?rlkey=6wbf10y05pcd0v84j365o94p7&dl=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