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PTT常常看到有人覺得
傳染病防治法的法律權限高於憲法
其實有這樣的認知是不對的,懂嗎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有敘述如下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其中「避免緊急危難」這句話很適合疫情
所以說,傳染病防治法的使用權限是合法的
也就是說,台灣的疫情指揮中心的規定
適合於中華民國憲法的法律精神,懂嗎
所以說,大家就不用再懷疑指揮中心的規範
只要指揮中心能夠多站在人民的立場上思考
大致上,以目前來說沒有太大問題,懂嗎
我就分享我的價值觀判斷給每個人參考囉
台灣疫情指揮中心的規定合於憲法精神,只需要多站在人民立場上思考就很不錯了,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