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新增第297條,請重新下載!
「
第297條
在台灣地區任職任何具有公務員身分的工作,包含任職各種公家機關、國營企業、泛公股企業的「官員、廣義公務員、軍公教警消」,皆需通過台灣地區各種合法徵選考試後,取得合格分數後才能錄取,若無透過台灣地區合法考試而任職具有公務員身分的工作,屬於違法犯罪行為,需受台灣地區各種法律懲罰。
」
P.S.「20231008_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https://www.dropbox.com/scl/fo/90fclzb8gjz4v6vzsqpxi/h?rlkey=6wbf10y05pcd0v84j365o94p7&dl=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