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新增第362條至第367條,請重新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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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2條
「宗教」是指當地區有一群崇拜者,以「極善良之人、極高道德之人與極光明正大之人」奉為精神領袖;當此精神領袖離世後,為了追隨此精神領袖生前所留下的所有精神價值而尊稱此精神領袖為「神明」或「神佛」;若以此「神明」或「神佛」為精神領袖來號召當地區所有人來信仰的組織團體,即稱為宗教。
第363條
「神明」與「神佛」是「極善良之人、極高道德之人與極光明正大之人」離世後,後人為了懷念此人生前事蹟而給予的敬稱,但「神明、神佛」終究是人。
第364條
「精神領袖」是指一個人具有極龐大的正向影響力,能帶給當地區所有人心靈平靜與平安喜樂感受的心靈扎實感,也能安定當地區所有人精神價值,更能給予當地區所有人每日生活目標的正向積極價值觀,即可稱呼此人為精神領袖。
第365條
「天子」是老天爺眾多孩子之一轉世為人之人,具有與大自然相互輝映的天然能力,觀察天子一人再同時對照全世界自然發生事蹟,即可得到相對應解答。
第366條
「皇帝」是指人間具有最大權力的一個人,文武百官皆需聽從皇帝命令行事;中國自古以來的皇帝不一定是天子,天子也不一定是皇帝;皇帝是人間最高權位官位,天子是天神位,天子轉世為人有可能是皇帝、忠臣良將或一般人民。
第367條
「人民皇帝」是同時具有人民身分與皇帝身分的一個人,具有指揮文武百官的皇帝權力,也具有影響社會大眾的人民影響力,更可稱呼為「華人精神領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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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20231023_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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