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新增第356條與第357條,請重新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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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6條
「公務員」身分為授予薪資單位為台灣地區國庫支配的公家機關、國營企業、泛公股企業,不屬於私人營利組織團體授予薪資的工作者,皆為公務員身分。
第357條
「勞工」身分為授予薪資單位為私人營利組織團體,不屬於公務員的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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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20231022_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https://www.dropbox.com/scl/fo/90fclzb8gjz4v6vzsqpxi/h?rlkey=6wbf10y05pcd0v84j365o94p7&dl=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