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臉書 https://www.facebook.com/garysu1104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新增第343條,請重新下載!
『
第343條
同第241條,台灣地區「官員、廣義公務員、軍公教警消」偵查犯罪事實時,非私人秘密,不存在「偵查不公開」方式,所有偵辦過程細節必須透明公開。
』
P.S.「20231019_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https://www.dropbox.com/scl/fo/90fclzb8gjz4v6vzsqpxi/h?rlkey=6wbf10y05pcd0v84j365o94p7&dl=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