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刑法」新增第八十七章與第122條,請重新下載!
「
第八十七章 破壞古蹟古物罪
第122條
同憲法第254條,故意破壞台灣地區歷史古蹟、歷史古物者,處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需賠償損壞部分所有維修費用。
」
P.S.「20231004_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刑法」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https://www.dropbox.com/scl/fo/90fclzb8gjz4v6vzsqpxi/h?rlkey=6wbf10y05pcd0v84j365o94p7&dl=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