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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4日 星期三
勞工權益 - 休息時間納入工時 勞動部正式回應了
『勞動部也說明,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所謂「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在雇主設施內或雇主指定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時間。
因此,若勞工仍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在雇主設施內或雇主指定場所等待的「待命時間」,屬於工作時間,「休息時間」指勞工得脫離雇主指揮、監督,自由利用時間。』
休息時間納入工時 勞動部正式回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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