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所得稅徵收規定
一、「個人」與各種營利「組織團體、企業公司、攤商」總年收入規則相同。
三、皆為「新台幣」計算,無任何減稅規則。
三、所得稅徵收規則如下:
1. 單年總年收入60萬元以下,免繳稅。
2. 單年總年收入超過60萬元,120萬元以下,繳稅百分之三。
3. 單年總年收入超過120萬元,3百萬元以下,繳稅百分之十。
4. 單年總年收入超過3百萬元,1千2百萬元以下,繳稅百分之二十。
5. 單年總年收入超過1千2百萬元,3千萬元以下,繳稅百分之三十。
6. 單年總年收入超過3千萬元,3億元以下,繳稅百分之四十。
7. 單年總年收入超過3億元,繳稅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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