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新增第319條與第320條,請重新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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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9條
違法犯罪行為若無人證、物證、事證,需判為無罪;若只有人證,無物證、事證,也為無罪;判斷證據根據需具備物證、事證任一證據才能確定有無犯罪;人證只是輔助判斷定罪的工具,但不可只依人證就判定涉案人有無違法犯罪。
第320條
「公眾人物、藝人、政治人物、傳播媒體人」若有行為不檢點的私生活事情發生,需徹底杜絕此類無倫理道德觀念的行為不檢點人曝光在大眾傳播媒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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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20231012_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https://www.dropbox.com/scl/fo/90fclzb8gjz4v6vzsqpxi/h?rlkey=6wbf10y05pcd0v84j365o94p7&dl=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