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新增第316條至第318條,請重新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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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6條
台灣地區有發生人禍的「組織團體、企業公司、攤商、工廠、工地、任何有人活動場所」,必須立即停業停工,當改善整體環境工安後才可恢復營業、復工。
第317條
台灣地區有人離世後,名下私人「金錢財富、有價物、資產、財產、動產與不動產、土地」若經十年後仍無家屬有意願繼承,全部收為台灣地區國庫所有。
第318條
台灣地區有非台灣地區人在台灣地區違法犯罪,若為非死刑定罪,當服滿台灣地區各罪刑期後,驅逐出境,名下在台灣地區的所有資產收為台灣地區國庫所有;若為死刑定罪,名下在台灣地區的所有資產直接收為台灣地區國庫所有。
」
P.S.「20231012_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https://www.dropbox.com/scl/fo/90fclzb8gjz4v6vzsqpxi/h?rlkey=6wbf10y05pcd0v84j365o94p7&dl=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