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新增第314條與第315條,請重新下載!
「
第314條
台灣地區公家機關、國營企業、泛公股企業使用台灣地區國庫購買的「筆電、電腦、手機、可上網電子產品、可上網終端產品、網路」,不可用於處理私人事情,台灣「官員、廣義公務員、軍公教警消」若要處理私人事情,請自備私人「電腦、筆電、手機、可上網電子產品、可上網終端產品、網路」才能使用。
第315條
台灣地區公家機關、國營企業、泛公股企業使用台灣地區國庫購買的「筆電、電腦、手機、可上網電子產品、可上網終端產品、網路」,只能處理公務事情。
」
P.S.「20231011_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https://www.dropbox.com/scl/fo/90fclzb8gjz4v6vzsqpxi/h?rlkey=6wbf10y05pcd0v84j365o94p7&dl=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