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新增第298條與第299條,請重新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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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8條
有從他人或他人「組織團體、企業公司、攤商」獲得「金錢財富、有價物、資產、財產、動產與不動產」的組織團體,皆屬於營利組織,每年所獲得的「金錢財富、有價物、資產、財產、動產與不動產」總計為單年度總所得收入,即為單年總年收入計算方法,每年只需在每年五月繳交所得稅給台灣政府即可。
第299條
有從他人或他人「組織團體、企業公司、攤商」獲得「金錢財富、有價物、資產、財產、動產與不動產」的組織團體,不可自稱為非營利組織;非營利組織內的任何組織成員,必須真正無從事任何獲利行為,才可自稱為非營利組織。
」
P.S.「20231009_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https://www.dropbox.com/scl/fo/90fclzb8gjz4v6vzsqpxi/h?rlkey=6wbf10y05pcd0v84j365o94p7&dl=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