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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7日 星期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新增第276條至第278條,請重新下載!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新增第276條至第278條,請重新下載!


第276條

台灣地區就讀軍校、警校、消防學院的學生,採計台灣地區大學聯考考試分數與高中職專科聯考考試分數,另外限制名額招生,免學雜費,就讀期間即代表已在工作,身分為公務員身分,每月薪資為基本薪資,終身享有福利為學生自己與一等親內家人的「水、電、瓦斯費」為公告價半價收費;若學生就讀期間有違法犯罪,開除學籍且需賠償就讀期間獲得的所有薪資,需受犯罪懲罰,享有福利全部取消;若自願休學或不繼續就讀,所有薪資福利終止,不需賠償。


第277條

台灣地區肢體殘障者與身心障礙者若有意願工作,且台灣地區各行各業也有意願錄取此等特殊身分的勞工工作,若無違法犯罪,不得任意終止此等特殊身分的勞工工作權;若錄取工作為「官員、廣義公務員、軍公教警消」,規則亦同。


第278條

台灣地區公家機關、國營企業、泛公股企業,必須時常備有肢體殘障者與身心障礙者的工作職位與錄取名額,需經過台灣地區合法考試通過才能正式錄取。


P.S.「20231007_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https://www.dropbox.com/scl/fo/90fclzb8gjz4v6vzsqpxi/h?rlkey=6wbf10y05pcd0v84j365o94p7&dl=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