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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刑法」新增第九十一章與第126條,請重新下載!
「
第九十一章 湮滅證據罪
第126條
已知此犯罪行為必有證據,故意銷毀、湮滅證據者,處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P.S.「20231007_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刑法」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https://www.dropbox.com/scl/fo/90fclzb8gjz4v6vzsqpxi/h?rlkey=6wbf10y05pcd0v84j365o94p7&dl=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