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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昨日陳情案件編號: J181206-4048,案件查詢碼:EKsb,昨日公司與我有至派出所做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五工派出所),處理警官為黃姓女警官,但公司至今都未提供單方面解聘通知單的證據,如附件!因為我認為公司單方面的指控並非事實,因此我自認自己仍保有在職身分,想請勞工局提供適當的協助指引我,該如何進行保護自己的勞工權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