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收到新北地檢署的判決書
主要是盟訊實業瞎告我侵入住宅案
我獲得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
不過,這份判決書內的內容很值得參考
https://garysu1104.blogspot.com/2019/05/blog-post_91.html
首先是第二頁的下方
「伊雖有收受上開解雇通知書,但伊有詢問勞工局,
勞工局的人說若公司規定與勞基法不同,可以不予承認」
然後,第三頁的下方,與第四頁的上方
「再者,勞動基準法第12條之規定,具強制性質,
其目的兼有保障勞工、限制雇主解僱之權限,
是雇主不得因勞動契約之約定而擴張其解僱權限,
亦不得藉由工作規則擴張其權限」
最後,第四頁的下方
『所謂「情節重大」,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
不得僅就雇主所訂工作規則之名目條列是否
為重大事項作為決定之標準,
需勞工違反工作原則之具體事項,
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與勞工之違規行為
在程度上需屬相當,
方屬上開勞工基準法規定之「情節重大」』
所以說,各位鄉民朋友們
可以去翻翻自己公司的工作規章
是否有確實違反勞動基準法(勞基法)
如果有,就不要漠視自己的權利
勇敢地向當地政府(如新北市)
去檢舉自己的公司違法
這才真正為勞工權利提升的最適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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