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與學生的關係本來就是一種上對下的關係
也就是說,老師與學生並非是完全平等的狀態
更簡單說,老師很容易因為自己握有教育權力
就隨便對學生有不恰當的情緒懲罰行為,懂嗎
所以說,在正確判斷老師與學生衝突的情況中
學生不管怎麼做,老師都有權力可以欺負學生
所以說,對於這種情緒衝突行為的法律判決上
都應該要判老師的懲罰行為有罪才正確,懂嗎
真正懂得教育理念的老師不會動用體罰,懂嗎
都是庸師與劣師才會認為體罰是正確的,懂嗎
我就簡單說明我的價值觀判斷給全世界參考囉
只有庸師與劣師才會認為體罰是正確的,所以老師與學生衝突的情況中都判決老師有罪,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