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1.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3.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其中第3點與憲法公序良俗相呼應
所以只要有違背憲法公序良俗定義
犯罪的人民就可剝奪言論自由權利
所以這新聞中的判決不違憲,懂嗎
總之,這都跟公序良俗有關,懂嗎
憲法刑法是相互呼應給全世界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