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前篇憲法增訂規則,刑法新增第四十章至第四十六章、第71條至第80條,請重新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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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章 同性戀人性價值錯亂罪
第71條
不接受心理治療的同性戀、自己父母或監護人,處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十一章 學藝不精誤人子弟罪
第72條
台灣地區各種不同類型的老師,未依憲法規定參加大學聯考、高中聯考教書的人,或分數未達標卻教書的人,處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十二章 軍隊軍人無意義擴張罪
第73條
台灣救災軍隊軍人,未依憲法規定制約軍人總數的統帥與救災部長,開除。
第74條
未依憲法規定,強迫台灣人民當兵的台灣救災軍隊統帥與救災部長,開除。
第四十三章 軍隊軍心渙散抗令罪
第75條
統帥、救災部長不對人民負責任,或者抵抗上級長官命令的下屬軍人,處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抄家槍決。
第76條
軍隊軍人軍紀散漫、軍心渙散的統帥與救災部長,處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抄家槍決。
第四十四章 貪污與合法貪污罪
第77條
「官員、廣義公務員、軍公教警消」有多領取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台灣政府軍公教薪資規定」的人,抄家槍決。
第四十五章 炒房罪
第78條
台灣地區賣房總價格超過新台幣三百萬元的人,處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79條
台灣地區店面租金超過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的人,處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十六章 強迫工作罪
第80條
各行各業有強迫工作者超時工作或不給休假日的人,處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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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20230830_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刑法」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https://www.dropbox.com/scl/fo/90fclzb8gjz4v6vzsqpxi/h?rlkey=6wbf10y05pcd0v84j365o94p7&dl=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