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3之前蘇冠宇的臉書紀錄」的下載網址

「20210523之前蘇冠宇的臉書紀錄」的下載網址 https://1drv.ms/f/s!Aj-T_Tf3rFIe23MmlyB-8W2GpURY?e=4NYc6S

2023年8月30日 星期三

針對前篇憲法增訂規則,刑法新增第四十章至第四十六章、第71條至第80條,請重新下載!

針對前篇憲法增訂規則,刑法新增第四十章至第四十六章、第71條至第80條,請重新下載!


第四十章 同性戀人性價值錯亂罪


第71條

不接受心理治療的同性戀、自己父母或監護人,處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十一章 學藝不精誤人子弟罪


第72條

台灣地區各種不同類型的老師,未依憲法規定參加大學聯考、高中聯考教書的人,或分數未達標卻教書的人,處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十二章 軍隊軍人無意義擴張罪


第73條

台灣救災軍隊軍人,未依憲法規定制約軍人總數的統帥與救災部長,開除。


第74條

未依憲法規定,強迫台灣人民當兵的台灣救災軍隊統帥與救災部長,開除。


第四十三章 軍隊軍心渙散抗令罪


第75條

統帥、救災部長不對人民負責任,或者抵抗上級長官命令的下屬軍人,處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抄家槍決。


第76條

軍隊軍人軍紀散漫、軍心渙散的統帥與救災部長,處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抄家槍決。


第四十四章 貪污與合法貪污罪


第77條

「官員、廣義公務員、軍公教警消」有多領取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台灣政府軍公教薪資規定」的人,抄家槍決。 


第四十五章 炒房罪


第78條

台灣地區賣房總價格超過新台幣三百萬元的人,處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79條

台灣地區店面租金超過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的人,處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十六章 強迫工作罪


第80條

各行各業有強迫工作者超時工作或不給休假日的人,處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P.S.「20230830_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刑法」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https://www.dropbox.com/scl/fo/90fclzb8gjz4v6vzsqpxi/h?rlkey=6wbf10y05pcd0v84j365o94p7&dl=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