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新增第352條至第355條,請重新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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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條
「刑法」是描述一地區所有人有可能會犯罪的違法行為,權力位階在當地區憲法之下,為當地區第二部不可僭越且明文規定的法律,任何違法犯罪行為需以刑法為基礎另外規定每章節犯罪行為下的懲罰,若能讓犯罪者悔過自新最好。
第353條
「倫理」是指人與人相處之間,若彼此有存在權力位階不平等的情況時,下階權力者必須尊重上階權力者的一種非制式化行為規範,同理,上階權力者也必須設身處地為下階權力者著想、關心下階權力者生活;若彼此為師生關係,學生必須尊重老師,老師也必須關心學生;若為親屬關係,身為父母長輩者必須照顧、疼愛、關懷孩子,身為孩子者也必須尊重、孝敬、遵從父母長輩教誨。
第354條
「道德」是指人與人相處之間,在自己自由意識下的行為處事,必須以尊重他人主觀意識與他人主觀感覺的一種非制式化行為處事概念;若身處在人與人之間是相親相愛的環境下,任何人的行為處事自然會合於最高道德標準;但若身處在人與人之間是自私自利的環境下,任何人的行為處事皆不合於最低道德標準,就必須學習「精神價值儲蓄法」,為自己建立自己的不敗立場來保護自己。
第355條
「精神價值學說」即為「中華民族精神」的詮釋文章,台灣地區人必須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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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20231022_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https://www.dropbox.com/scl/fo/90fclzb8gjz4v6vzsqpxi/h?rlkey=6wbf10y05pcd0v84j365o94p7&dl=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