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新增第329條至第332條,請重新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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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9條
「抄家」的意思,是指將犯罪人所有名下私人「金錢財富、有價物、資產、財產、動產與不動產」收為台灣地區國庫所有,每天給三百元新台幣過生活,可住在原住家生活,但原住家所有權歸為台灣地區國庫所有,不可繼承、轉讓。
第330條
「私人資產」,包含名下「金錢財富、有價物、資產、財產、動產與不動產」。
第331條
「權貴」的意思,私人資產超過三百萬元新台幣的全世界所有人可稱為權貴。
第332條
「乞丐」的意思,無私人資產、也無家可歸,四處漂流行乞的人可稱為乞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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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20231014_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https://www.dropbox.com/scl/fo/90fclzb8gjz4v6vzsqpxi/h?rlkey=6wbf10y05pcd0v84j365o94p7&dl=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