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新增第300條至第303條,請重新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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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0條
個人與各種營利「組織團體、企業公司、攤商」,單年總年收入計算方法為單年度所獲得的所有收入,包含被「他人、他人組織團體」贈與、轉讓的「金錢財富、有價物、資產、財產、動產與不動產」,皆總計為自己單年度總所得收入。
第301條
將自己個人或自己組織團體內的「金錢財富、有價物、資產、財產、動產與不動產」無償贈與、轉讓給弱勢人民的人或組織,可自稱為慈善家或慈善團體。
第302條
單年度總所得收入低於六十萬元新台幣的人或家庭,或自己與家庭所有人總資產少於三百萬元新台幣,可自稱自己為弱勢者或弱勢家庭,台灣政府可救助。
第303條
單年度總所得收入超過三百萬元新台幣的人或家庭,或自己與家庭所有人總資產超過三億元新台幣,可自稱自己為富豪或富裕家庭,台灣政府不補助富者。
」
P.S.「20231009_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https://www.dropbox.com/scl/fo/90fclzb8gjz4v6vzsqpxi/h?rlkey=6wbf10y05pcd0v84j365o94p7&dl=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