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新增第245條至第248條,請重新下載!
「
第245條
台灣地區無父母、無親人撫養的孤兒孩子,天子收養,皆可自稱為天子義子。
第246條
台灣地區收留孤兒孩子的孤兒院、育幼院,撫養照顧孤兒孩子的所有運作費用,由台灣地區國庫全額負擔,所有人身分為人民身分,不屬於公務員身分。
第247條
台灣地區無家可歸的乞丐、流浪漢,若有意願前往台灣政府安置的收容所生活,所有運作費用由台灣地區國庫負擔,需過團體生活,身分為人民身分。
第248條
台灣地區廢棄的學校、住所、建築場所,改置為孤兒院、育幼院或收容所,提供給需照顧的孤兒孩子、乞丐、流浪漢使用,運作費用由台灣地區國庫負擔。
」
P.S.「20231004_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https://www.dropbox.com/scl/fo/90fclzb8gjz4v6vzsqpxi/h?rlkey=6wbf10y05pcd0v84j365o94p7&dl=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