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刑法」新增第九十五章與第130條,請重新下載!
『
第九十五章 不負責任飼養貓狗寵物罪
第130條
1. 飼養貓狗的主人若不負責任飼養貓狗,導致貓狗在街道上亂大小便、亂咬人或影響用路人車交通安全,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飼養寵物者棄養寵物,或寵物亂傷害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P.S.「20231016_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刑法」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https://www.dropbox.com/scl/fo/90fclzb8gjz4v6vzsqpxi/h?rlkey=6wbf10y05pcd0v84j365o94p7&dl=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