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刑法」新增第九十章與第125條,請重新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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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章 對預防火災知識不足罪
第125條
同憲法第262條,在非開放式密閉空間任何場所、倉庫、儲藏室,各樓層天花板未加裝「有火災時自動噴水灑水系統」、以及無「緊急通告群眾發生火災廣播」、與無「火災時疏散逃離人群通道」,且各樓層每十公尺處無放置一滅火器與無提供簡易操作說明的業者或場地負責人,處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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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20231005_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刑法」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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