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刑法」新增第八十九章與第124條,請重新下載!
「
第八十九章 食品藥品標示不實罪
第124條
同憲法第257條與第258條,若加工食品、疫苗或藥品經過科學檢驗後,確認與原標示內容有一項以上內容不符,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有加工食品、疫苗或藥品全部下架銷毀;完全不符,處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製造廠商與製造者永久停業。
」
P.S.「20231005_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刑法」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https://www.dropbox.com/scl/fo/90fclzb8gjz4v6vzsqpxi/h?rlkey=6wbf10y05pcd0v84j365o94p7&dl=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