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刑法」新增第八十八章與第123條,請重新下載!
「
第八十八章 引進有毒食物罪
第123條
同憲法第256條,流入台灣食品市場的食物,若有添加與人工改造會讓人體產生不良生理反應的添加物、人工改造物,或者有在任何食物上施打會危害人體身體健康的藥物,引進有毒食物流入台灣食品市場的人,處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若引進有毒食物流入台灣食品市場的人為「官員、廣義公務員、軍公教警消」,抄家槍決。
」
P.S.「20231005_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刑法」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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