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刑法」新增第七十七章與第112條,請重新下載!
「
第七十七章 放火罪
第112條
1. 故意放火、縱火毀損、傷害他人「人事物」,無人受傷,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賠償他人所有損失。
2. 若有人受傷,同傷害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賠償他人所有損失。
3. 若有人死亡,同故意殺人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需賠償他人家屬所有損失。
」
P.S.「20230920_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刑法」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https://www.dropbox.com/scl/fo/90fclzb8gjz4v6vzsqpxi/h?rlkey=6wbf10y05pcd0v84j365o94p7&dl=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