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刑法」新增第七十五章與第110條,請重新下載!
「
第七十五章 煽動叛亂罪
第110條
以詐術、話術、騙術、妖術、幻術、催眠術、洗腦術、強暴脅迫、恐嚇、賄賂或使用藥物煽動與鼓吹群眾使用武力、暴力攻擊政府機構,或使用武力、暴力攻擊「官員、廣義公務員、軍公教警消」,首謀者、共謀者、陰謀者、預謀者抄家槍決;有攻擊者處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只是參與叛亂卻無攻擊者,不罰。
」
P.S.「20230919_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刑法」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https://www.dropbox.com/scl/fo/90fclzb8gjz4v6vzsqpxi/h?rlkey=6wbf10y05pcd0v84j365o94p7&dl=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