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刑法」新增第七十一章、第105條與第106條,請重新下載!
「
第七十一章 毒害世界人民罪
第105條
同憲法第205條規定,未解除禁令前來台灣地區的日本「官員、廣義公務員、軍公教警消」,處無期限有期徒刑,直至日本停止排放核廢水後三年才可釋放。
第106條
同憲法第206規定,未解除禁令前讓日本水產食品、海產食品進口台灣地區的台灣「官員、廣義公務員、軍公教警消」,處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抄家槍決。
」
P.S.「20230913_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刑法」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https://www.dropbox.com/scl/fo/90fclzb8gjz4v6vzsqpxi/h?rlkey=6wbf10y05pcd0v84j365o94p7&dl=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