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新增第358條,請重新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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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條
若一個人有明顯犯罪行為與犯罪動機卻找無明顯物證、事證時,若嫌疑人身分為人民,需向當地區人民法院申請搜索令,需經司法院長、最高權位檢察長、當地區檢察官同意後才可持搜索令調查嫌疑人所有私人資產、住所、時常來往場所、學經歷與工作歷程等屬於私人秘密的資料;若嫌疑人身分為公務員,需經監察院長、最高權位檢察長、當地區檢察官同意後才可持搜索令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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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20231022_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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