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2日 星期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新增第321條至第323條,請重新下載!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新增第321條至第323條,請重新下載!


第321條

台灣地區任何考試徵選錄取資格,全世界所有人只需參與考試後,考試分數達標者皆有資格被錄取;若為台灣地區任何選舉參與資格,只有台灣地區人有資格「被選舉、選舉、投票」,兩國國籍以上者無資格「被選舉、選舉、投票」。


第322條

有犯罪過非良民者,無資格參與考試徵選,也無資格「被選舉、選舉、投票」。


第323條

台灣地區國庫未經立法院審核通過後的預算皆不可撥款,不可編列特別預算。


P.S.「20231012_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https://www.dropbox.com/scl/fo/90fclzb8gjz4v6vzsqpxi/h?rlkey=6wbf10y05pcd0v84j365o94p7&dl=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