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刑法」新增第八十五章與第120條,請重新下載!
「
第八十五章 包庇隱匿犯罪人罪
第120條
當他人或被害人本人告知自己的親朋好友、同事、上司或下屬犯罪時,故意包庇犯罪人或隱匿犯罪人犯罪行為與不秉公處理的人,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包庇隱匿犯罪人者為「官員、廣義公務員、軍公教警消」,開除、追討薪資或處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
P.S.「20231002_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刑法」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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