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刑法」新增第八十三章與第118條,請重新下載!
「
第八十三章 散播與製造人性慾望罪
第118條
同憲法第237條,在各大眾傳媒工具,如新聞、報章、雜誌、書籍、流行文化、藝文作品、電影、音樂、戲劇、繪畫、節目,主動散播與主動製作「腥羶色」有關資訊,處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
P.S.「20231001_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刑法」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https://www.dropbox.com/scl/fo/90fclzb8gjz4v6vzsqpxi/h?rlkey=6wbf10y05pcd0v84j365o94p7&dl=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