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新增第209條與第210條,請重新下載!
「
第209條
台灣地區「官員、廣義公務員、軍公教警消」若有人因犯罪被開除,無當月薪資,無資遣費,且追討犯罪期間內獲得的所有薪資、補助、獎金、投資報酬。
第210條
台灣地區「官員、廣義公務員、軍公教警消」若無違法犯罪,不能任意開除。
」
P.S.「20230918_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憲法」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https://www.dropbox.com/scl/fo/90fclzb8gjz4v6vzsqpxi/h?rlkey=6wbf10y05pcd0v84j365o94p7&dl=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