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刑法」新增第七十四章與第109條,請重新下載!
「
第七十四章 違逆上司罪
第109條
1. 「官員、廣義公務員、軍公教警消」若有不服從上司命令的人,開除、追討薪資或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若不服從命令的「官員、廣義公務員、軍公教警消」可證明上司命令有錯,該員不罰,但該員上司需罰俸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P.S.「20230918_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刑法」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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