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刑法」新增第七十三章與第108條,請重新下載!
「
第七十三章 跟騷罪
第108條
被跟蹤騷擾者非「官員、政治人物、公眾人物」,無故跟蹤騷擾他人,若有證據證明被跟蹤、被騷擾且有明確得到他人拒絕三次以上,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P.S.「20230914_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刑法」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https://www.dropbox.com/scl/fo/90fclzb8gjz4v6vzsqpxi/h?rlkey=6wbf10y05pcd0v84j365o94p7&dl=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