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刑法」新增第七十二章與第107條,請重新下載!
「
第七十二章 鼓吹公僕造反罪
第107條
同憲法第208條規定,台灣地區具有公務員身分的人,有鼓吹、支持與加入罷工的首謀者、共謀者、陰謀者、預謀者,處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抄家槍決。
」
P.S.「20230914_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刑法」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https://www.dropbox.com/scl/fo/90fclzb8gjz4v6vzsqpxi/h?rlkey=6wbf10y05pcd0v84j365o94p7&dl=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