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刑法」新增第七十章與第104條,請重新下載!
「
第七十章 欺世盜名罪
第104條
台灣地區自稱博士的人,若無法提出每年度與當年度大學聯考、高中聯考全科目分數排名在前百分之一的證明,即代表是假博士,處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抄家槍決。
」
P.S.「20230912_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刑法」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https://www.dropbox.com/scl/fo/90fclzb8gjz4v6vzsqpxi/h?rlkey=6wbf10y05pcd0v84j365o94p7&dl=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