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刑法」新增第六十九章與第103條,請重新下載!
「
第六十九章 洗錢罪
第103條
無正當理由,自己總資產或自己總銀行帳戶有莫名三十萬元新台幣以上金錢流動,且非自己正常獲取之薪資、投資報酬、捐贈…等有實際意義、有物質價值之金流,皆可稱之為洗錢,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P.S.1.「20230908_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刑法」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https://www.dropbox.com/scl/fo/90fclzb8gjz4v6vzsqpxi/h?rlkey=6wbf10y05pcd0v84j365o94p7&dl=0
P.S.2. 今天13點下班後不想再加班
明後兩天也想放假休息,就先新增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