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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大金額的商業案件的政府分潤方法
不應該在還未成熟的階段就收取費用
應該要在商業模式已形成穩定獲利後
才跟廠商收取利潤才是較正確的方式
也就是說,以這個大巨蛋的案子來說
如果未來的營業利潤超過三億元以上
那台北市政府再來收取利潤會比較好
如果在商業模式都未穩定獲利就干涉
很容易會抑制商業獲利的發展,懂嗎
所以說,要等到未來再收利潤,懂嗎
我就簡單說明正確方向給大家參考囉
政府收取巨大金額商業案件的分潤方法,應該要等到商業模式穩定獲利後再收取才正確,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