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8日 星期四

勞工權益 - 春節遇休息日、例假 僱主要給補假

『下周就是農曆春節,依《勞基法》規定,除夕到大年初三(15日到18日)是國定假日,僱主須給有薪假1天,若徵得勞工同意加班,須給加班工資;若春節期間遇到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日(一般約定為周六、周日)撞期,僱主須補假2天給勞工;若未補假或或未給加班費,可處2萬到100萬元罰鍰。』



春節遇休息日、例假 僱主要給補假